再入国许可制度变更


■ 引进“视同再入国许可”制度

持有效护照及居留卡的外国人(*1),在出境后 1 年内(*2)为了继续在日本的活动而再 入境时,
原则上没有必要在出境时办理再入国许可。( 这种制度称为“视同再入国许可”。)

出境时,请务必出示在留卡

利用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者,在国外不能延长有效期。出境后 1 年以内(*2)如果不再 入境,
将会丧失居留资格,请加以注意。

持记载有

(*1)“改日发放在留卡”的护照及被视为居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(详见第 7 页)时,也属于 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对象。

(*2)居留期限在出国后不满 1 年时,请在居留期限前再入国。

以下人士不属于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对象

  • 正在办理取消居留资格手续者
  • 出境确认的保留对象者
  • 收到收容令者
  • 以难民认定申请中“特定活动”居留资格的居留者
  • 法务大臣认定有危害日本国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虞、及其他为了出入境公正管理有足够的 适当理由认为需要再入国许可者。

■ 再入国许可有效期限的上限定为“5 年” 施行日后(2012 年 7 月 9 日以后)获得许可的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限上限,由“3 年” 延长到“5 年”日